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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黔高民商终字第10号

更新时间:2023-07-04   浏览次数:4271 次 标签: 无权代理

文章摘要:

【案号】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黔高民商终字第10号
【裁判要旨】股东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代理人超越授权委托书记载的授权事项所作出的行为不能视为股东的行为。代理人超越委托权限投票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侵犯股东法定权利,该股东会决议无效。

文章摘要2:

【解读】夏某某向代某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委托权限仅包括处理股东转让事宜,并不包括代其参加股东会并对决议内容发表意见的内容,故黔西交通公司召开的股东会所作出的关于增加注册资本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内容没有经过当时仍持有公司93.33%股权的夏某某同意,故上述决议应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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