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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焱等与常州三立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上诉案

更新时间:2020-10-01   浏览次数:3440 次 标签: 商业机会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877号
【裁判摘要】二审判决结合邹焱在三立公司2005年6月8日、2006年7月26日董事会通过的对涉案业务的运营情况进行总结的三立公司2004年、2005年年度公司运营总结报告予以签字确认以及从未对涉案业务属于三立公司提出异议等事实,认定涉案业务属于三立公司的商业机会,邹某是明知的,同时进一步认定邹某在明知涉案业务属于三立公司商业机会的情况下,仍然将该业务交给其关联公司士通公司和世界之窗公司经营,拒不将涉案业务带来的收益交给三立公司,邹某的行为构成侵权,最终判决邹某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士通公司、世界之窗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充分,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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