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枣民四商终字第1号
更新时间:2019-09-16 浏览次数:330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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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案号】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枣民四商终字第1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被上诉人为公司股东并担任监事职务,但股东、监事并不属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范畴,故本案不适用本规定。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被上诉人为公司股东并担任监事职务,但股东、监事并不属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范畴,故本案不适用本规定。
文章摘要2:
【解读】股东、监事不属于法定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