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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京0108民初8471号

更新时间:2019-09-17   浏览次数:320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京0108民初8471号
【裁判要旨】同一公司既有自然人股东又有法人股东,即使自然人股东与法人股东有劳动关系,也不能据此认定自然人股东与法人股东在该公司股东会中具有支配与被支配、管理与被管理的依附关系。
【裁判摘要】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受公司法律法规调整的公司与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恒业达公司含董事兼总经理在内的29位自然人股东虽为城建九公司员工,在与城建九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中,具有接受公司安排、服从公司管理的义务,但在恒业达公司中,城建九公司与29位自然人股东均为股东身份,按照各自出资份额享有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并不具有支配与被支配、管理与被管理的依附关系,且海图中心亦未举证证明城建九公司具有通过控制其员工行使表决权进而形成恒业达公司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的实际行为,故以城建九公司与恒业达公司29位自然人股东具有劳动关系而主张城建九公司实际控制恒业达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对海图中心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综上,城建九公司并未实际控制恒业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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