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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蓄能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黄曦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更新时间:2020-09-26   浏览次数:4111 次 标签: 复制会计账簿

文章摘要:

【案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湘民再2号
【裁判要旨】股东查阅权行使的范围应当包括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但股东请求复制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的诉讼请求,因涉及公司商业机密和重要经营信息,如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解读】股东行使知情权无权“复制”会计账簿,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参考资料

[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民(商)申字第03595号;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黔高民商终字第123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9866号;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晋民终字第197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007号;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厦民终字第2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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