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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736号

更新时间:2020-09-26   浏览次数:3614 次 标签: 股东知情权 清算组成员

文章摘要:

【案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736号
【裁判要旨】股东作为清算组成员已经参与了公司的审计工作,就已经了解了公司的经营状况,其再次请求行使在此期间的知情权,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做为清算小组成员上诉人完全有能力和责任参与清算过程中最为重要的公司审计过程,而审计过程中必然涉及提供和查阅所有的相关会计帐目,因此上诉人已做为清算组成员参与了公司全部审计过程,在此期间其股东知情权已得到充分行使,才使得公司解散按程序进行至注销工商登记的办理,上诉人的诉请主张没有事实依据。

文章摘要2:

【解读】股东自己在公司任职或者委派人员在公司任职并不影响股东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知情权;但股东若作为清算组成员已经参与了公司的审计工作,其再次申请行使此期间的知情权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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