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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浙温商终字第2053号

更新时间:2019-09-21   浏览次数:3019 次 标签: 公务员股东资格 合伙协议

文章摘要:

【案号】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浙温商终字第2053号
【裁判摘要】上诉人以被上诉人系公务员身份为由,主张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伙协议无效,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虽然《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款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但该规定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能成为认定诉争合伙协议无效的理由。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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