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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宿中商终字第00354号

更新时间:2019-09-21   浏览次数:3347 次 标签: 公务员股东资格

文章摘要:

【案号】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宿中商终字第00354号
【裁判要旨】不得参与的营利组织的范围不包括民办非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等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裁判摘要】虽然张汉某、张某签订三方协议以及参与沭阳县人民医院股东会时仍是国家公务员的身份,但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沭阳县人民医院系民办非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其不同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或企业,且沭阳县人民医院均在二人退休后才向其发放工资和生活补贴。故张汉某、张某投资购买沭阳县人民医院的行为并未违反公务员法的强制性规定。

文章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