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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四民三终字第116号

更新时间:2019-09-21   浏览次数:4928 次 标签: 公务员股东资格

文章摘要:

【案号】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四民三终字第116号
【裁判要旨】公务员在营利性组织担任职务是否违规的判断标准在于其是否获得经济利益——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而本案中两股东,在会议中明确作出决议,清算组法定成员为两股东,而会议决议由股东自愿聘请相关人员参加清算工作的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所聘请的相关人员,并不具有法律所禁止的,虽有国家公务人员,但其并未领取相关报酬,亦不违反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裁判摘要】《清算组成员分工》属公司自治行为,不属司法审查范围。裁定驳回起诉。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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