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经终字第187号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经终字第187号
【裁判要旨】担保人促成无效合同签订的,应认定为担保人存在过错。
【裁判摘要】五元中心和昆仑公司提供保证虽有新疆分行工作人员的介绍,但在不了解鹏博公司真实情况下为鹏博公司出具保证,五元中心和昆仑公司对无效借款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起到了促成的作用,因此五元中心和昆仑公司均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裁判要旨】担保人促成无效合同签订的,应认定为担保人存在过错。
【裁判摘要】五元中心和昆仑公司提供保证虽有新疆分行工作人员的介绍,但在不了解鹏博公司真实情况下为鹏博公司出具保证,五元中心和昆仑公司对无效借款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起到了促成的作用,因此五元中心和昆仑公司均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