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冀04民终6391号
文章摘要:
【案号】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冀04民终6391号
【裁判摘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请求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出。本案中,张援民与邯郸市交通运输局城郊公路养护处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邯郸市交通运输局城郊公路养护处辞退张援民之日即为事实劳动关系终止之日,张某某应在终止劳动关系后一年内就争议事项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即使按二审时张援民陈述的其工作至2015年2月17日,至2016年8月申请劳动仲裁也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故其请求补签劳动合同和二倍工资差额依法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请求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出。本案中,张援民与邯郸市交通运输局城郊公路养护处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邯郸市交通运输局城郊公路养护处辞退张援民之日即为事实劳动关系终止之日,张某某应在终止劳动关系后一年内就争议事项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即使按二审时张援民陈述的其工作至2015年2月17日,至2016年8月申请劳动仲裁也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故其请求补签劳动合同和二倍工资差额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