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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浦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闽0921民初1102号

更新时间:2019-09-26   浏览次数:341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霞浦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闽0921民初1102号
【裁判摘要】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苏某某、林某某未征得林成某的同意,擅自使用林成某的身份证,以其名义申请登记了福建富鸿发贸易有限公司,并将林成某注册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侵犯了林成某的姓名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林成某提出苏某某、林某某立即停止对林成某姓名权的侵权行为,撤销与林成卷相关的公司登记手续的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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