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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鹏、罗广银二审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19-09-29   浏览次数:2961 次 标签: 冒名股东

文章摘要:

【案号】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豫02民终2124号
【裁判摘要】罗某某、王某某作为进城务工人员,身份证被他人使用注册公司及开银行帐户,该事实有公安机关询问周某某和王永木的笔录予以证明。开封市旭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实际股东为周某某和王永某,该事实有已经生效的2015金民初字1100号民事判决书中查明的事实为证。二被上诉人没有实际参与开封市旭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任何经营活动,二被上诉人情况符合被冒名股东的基本特征,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二被上诉人不承担还款责任,从而不予追加二被上诉人为案件被执行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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