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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闽民终字第82号

更新时间:2019-10-01   浏览次数:652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闽民终字第82号
【裁判摘要】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款项往来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范围,应从有无借款合同、有无还款期限、有无支付利息、是否催逃债务、有无担保、公司有无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讨论、进出款项的数额大小及款项进出的时间关系等方面进行判断。上述被验资为注册资本金的港币1991.2万元汇入嘉隆公司后,即大量地以借款等名义退还“投资单位”,两被告及第三人嘉隆公司均未举证证明如下事项:公司与所谓的“投资单位”存在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还款期限、利息的支付、公司是否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予以讨论。 因此,在本案中嘉隆公司的股东的行为属于抽逃出资而非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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