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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东民初字第5714号

更新时间:2019-10-02   浏览次数:312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东民初字第5714号
【裁判摘要】蓝深公司2007年12月25日作出的第二届第二次股东会决议,是在江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的,且该决议上“江某某”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蓝深公司亦认可该决议及第三届第一次股东会决议系虚假决议,故该2份股东会决议应为无效决议。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北京蓝深泵业有限公司于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作出的第二届第二次股东会决议、第三届第一次股东会决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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