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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市民初字第2631号

更新时间:2019-10-02   浏览次数:323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市民初字第2631号
【裁判要旨】经法院充分释明及告知相应的法律后果,原告坚持要求法院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不符合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法定条件,对其请求应予驳回。
【裁判摘要】根据2006年公司法,股东会决议瑕疵之诉可因股东会瑕疵产生的原因及其产生的不同后果分为决议无效之诉和决议撤消之诉。根据我国2006年公司法,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也即,公司法规定了只有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才能确认股东会决议为无效。所谓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大致可概括为三类情形,一是决议内容违反法律原则,如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二是决议内容违反有限责任公司本质,如违反股东平等原则、违反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三是决议内容违反强行法规定。如违反赢余分配原则、违反股权转让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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