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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一中民终字第2179号

更新时间:2019-10-03   浏览次数:501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一中民终字第2179号
【裁判摘要】李某某向韵达速递提出的诉讼请求系基于韵达速递的侵权行为提出,李某某不是韵达速递的股东,李某某与韵达速递之间不存在股东知情权法律关系,故韵达速递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李某某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以股东知情权纠纷案由提起诉讼,股东知情权纠纷是为股东监督公司经营管理以实现和落实股东重大决策权、收益权等其他核心权利而是设置的案由,李某某有关“宣布金兴事务所送达会议通知的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股东知情权纠纷,故李兴坤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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