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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光书与北京中产连管理技术有限公司监事请求权纠纷上诉案

更新时间:2019-10-03   浏览次数:237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二中民终字第12717号
【裁判摘要】中产连公司系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应依据《公司法》和中产连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确定;虽《公司法》和中产连公司的章程中均规定监事有检查公司财务的职权,但由于中产连公司章程中还规定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任何与本公司的业务相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本案中胡某某既是中产连公司的监事,亦是中产连公司的股东,在其担任中产连公司股东和监事期间从事经营与中产连公司经营范围相类似的尚和德信公司,后尚和德信公司虽被注销,但与尚和德信公司相关联的信和尚德公司仍然从事经营与中产连公司经营范围相类似的业务,为此一审法院认定胡某某检查中产连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可能损害中产连公司合法利益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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