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海民(商)初字第18291号 更新时间:2019-10-06 浏览次数:2448 次 标签: 退股减资 文章摘要: 【案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海民(商)初字第18291号 【裁判摘要】水系公司未依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向歌华公司支付减资款,现歌华公司要求其付款依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 文章摘要2: 【解读】公司减资作为股东退股的方式。 上一篇: 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进行差别减资决议,应无效——大股东利用优势地位,以多数决形式通过不同比减资决议,剥夺小股东知情权、参与重大决策权的,决议应无效 下一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沪高民三(商)终字第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