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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08)泉民二初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徐民二终字第0394号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19-10-06   浏览次数:399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08)泉民二初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徐民二终字第0394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参与经营的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经营业务的其他公司认定为竞业限制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将公司经营业务擅自转移给由其实际控制的竞业同类公司、对公司合法权益造成还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竞业限制公司作为该行为的直接受益者,应当将取得的商业利益返还给利益受损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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