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再申字第116号

更新时间:2019-10-06   浏览次数:254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再申字第116号

文章摘要2:

【再审一审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苏商再提字第0015号;
【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0第6辑总第12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该条第二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根据这一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有两种情形:一是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二是未经股东同意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只要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符合其中一种情形,即构成竞业禁止,而且不必考虑该竞业禁止是否给公司造成损害,公司即可以行使归入权,主张其因竞业禁止行为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