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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衡中法民二终字第196号

更新时间:2019-10-07   浏览次数:414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衡中法民二终字第196号
【裁判摘要】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有权提起诉讼的主体:1、由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以公司的名义对其提起损害赔偿诉讼;2、由符合条件的公司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股东起诉必须经过前置程序)。周某某如以监事身份提起诉讼,应用恒志公司名义作为原告,而不是周某某个人名义提起诉讼。周某某如以股东个人名义提起诉讼,须提供证据证实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而从本案来看,周某某起诉不符合以上两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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