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浙甬商终字第265号
更新时间:2019-10-07 浏览次数:375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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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浙甬商终字第265号
【裁判摘要】项某某在担任明州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以自己名义与明州公司订立《股权转让协议》,将明州公司持有的中美许氏公司45%股权转让给自己,虽然未提供当时明州公司股东会同意的相关证据,但项某某在二审中提供了由明州公司除洪某以外持有96%股权的所有股东同意的证据,故涉案股权转让合法有效,洪某请求确认涉案《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上诉请求,本院难以支持。
【裁判摘要】项某某在担任明州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以自己名义与明州公司订立《股权转让协议》,将明州公司持有的中美许氏公司45%股权转让给自己,虽然未提供当时明州公司股东会同意的相关证据,但项某某在二审中提供了由明州公司除洪某以外持有96%股权的所有股东同意的证据,故涉案股权转让合法有效,洪某请求确认涉案《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上诉请求,本院难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