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刘道敏等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9-10-07 浏览次数:237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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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沈中民四权初字第1号
【裁判摘要】对于原告要求刘某某、黄某某违法收入1元钱归宝通公司所有的主张,因刘某某、黄某某明知宝通公司股东之间签订的补充协议中明确要求各股东代表不得从事同类业务,仍在宝通公司经营期间,参与富裕管业的经营,并获得收益,因此对于原告的此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刘某某、黄某某支付辽宁宝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元钱。
【裁判摘要】对于原告要求刘某某、黄某某违法收入1元钱归宝通公司所有的主张,因刘某某、黄某某明知宝通公司股东之间签订的补充协议中明确要求各股东代表不得从事同类业务,仍在宝通公司经营期间,参与富裕管业的经营,并获得收益,因此对于原告的此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刘某某、黄某某支付辽宁宝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元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