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思汉等诉朱家祥等董事、监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9-10-07 浏览次数:189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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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沪一中民五(商)初字第17号
【裁判摘要】至于开设公司帐户、聘请工作人员等均属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活动。两原告目前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上述行为给公司利益带来了损害。故两原告认为被告朱某某实施了损害福来上海公司利益的侵权行为的主张,因缺乏证据的佐证,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至于开设公司帐户、聘请工作人员等均属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活动。两原告目前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上述行为给公司利益带来了损害。故两原告认为被告朱某某实施了损害福来上海公司利益的侵权行为的主张,因缺乏证据的佐证,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