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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1297号

更新时间:2019-10-07   浏览次数:521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1297号
【裁判摘要】二审法院根据大东公司起诉时主张的事由及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记载的股东出资份额,认为大东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形式要件并无不当。至于大东公司主张的解散事由是否成立,应由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经过实体审理作出认定。再审申请人关于原审人民法院受理大东公司解散公司案违法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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