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大地农药有限公司与陈佩庄等解散公司纠纷上诉案
更新时间:2019-10-07 浏览次数:233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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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司法解散公司制度是《公司法》的新规定,司法实践处于探索阶段,法院审理解散公司案件,应兼顾大股东利益与中小股东利益、公权救济与公司自治的平衡,严格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解散公司条件,审慎地判断公司僵局是否出现,并作出相应的裁判。
【案例索引】一审: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06)余民二初字第773号(2006年12月1日);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杭民二终字第198号(2007年7月19日)
【案例索引】一审: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06)余民二初字第773号(2006年12月1日);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杭民二终字第198号(2007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