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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鲁民四终字第103号

更新时间:2019-10-07   浏览次数:372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鲁民四终字第103号
【裁判摘要】 青岛化学公司为瀛海公司的股东,且本案符合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青岛化学公司有权就于某某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其关于判令于长春将公章等物品归还瀛海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文章摘要2:

【解读】在公司印章、证照等资料被侵占的案件中,股东提起代表诉讼一般不必经过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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