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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苏民三终字第0093号

更新时间:2019-10-07   浏览次数:337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苏民三终字第0093号
【裁判摘要】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或第三人不法侵害公司合法权益,而公司不能或怠于对不法侵害人提起诉讼以及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导致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其它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具体结合本案,麒麟湾公司、江苏海运公司认为长毛绒公司的控股股东(同时也是实际控制人)毛皮厂、长毛绒公司董事范某某、第三人太仓农商行的相关行为侵害了长毛绒公司的合法权益。其也曾于2002年7月向毛皮厂提出异议、要求解决,然未有答复。长毛绒公司也未采取相应法律措施。同时,本案纠纷势必涉及相关协议的撤销问题,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或截止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涉案抵押担保行为发生在1998年6月8日,在长毛绒公司一直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为维护长毛绒公司的合法权益,麒麟湾公司、江苏海运公司在2003年4月29日自行提起诉讼,符合股东代表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因此,麒麟湾公司、江苏海运公司有权提起本案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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