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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二中民终字第11811号

更新时间:2019-10-07   浏览次数:325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二中民终字第11811号
【裁判摘要】根据查明的事实,许某某占有普仁公司90%的股权,是普仁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朱某某与许某某系夫妻关系,在许某某、朱某某与普仁公司之间存在关联交易行为的情况下,许某某申请普仁公司破产的行为,使吴某某有理由相信普仁公司出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情况。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吴某某在普仁公司出现紧急情况下代表普仁公司提起诉讼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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