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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2民初441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苏民终975号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3-01-01   浏览次数:391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2民初441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苏民终975号判决书
【裁判摘要】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因其已经接受以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抵债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进行审理。对于案外人仅以实现债权为目的而进行的抵债行为,以及仅因无法承担过户费用而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应视为其并未成立物权期待权且系因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人民法院对其排除执行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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