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债权实现的股权转让,系让与担保,应为有效——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股权转让性质为让与担保。债务人到期未能清偿的,债权人不得径行取得股权而应清算
文章摘要:
【实务要点】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股权转让性质为让与担保。债务人未能清偿到期债权的,债权人不得径行取得股权而应清算。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119号“修水县巨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诉福建省稀有稀土(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巨通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见《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股权转让,其性质为股权让与担保。债务人未能清偿到期债权的,债权人不得径行取得股权、而应清算》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119号“修水县巨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诉福建省稀有稀土(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巨通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见《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股权转让,其性质为股权让与担保。债务人未能清偿到期债权的,债权人不得径行取得股权、而应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