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股权信托,实为借贷,并不因此导致合同无效——以股权收益权转让和回购方式进行资金融通,目的合法,并不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情形
更新时间:2023-07-01 浏览次数:318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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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以股权收益权转让和回购方式进行资金融通,合同目的合法,不属于《合同法》第52条第3项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情形。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907号《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的性质应当据实判定》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907号《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的性质应当据实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