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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219号

更新时间:2019-10-17   浏览次数:359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219号
【裁判摘要】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个约定应当是对担保人免责的约定或担保人担保责任范围的约定,而非主合同中有关履行期限、方式等的约定。故倍合德公司认为在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仍然按照原主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承担担保责任,无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文章摘要2:

【摘要】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上述“另有约定”是指在主合同解除的情形下,担保合同中关于担保人免责或担保人仍承担担保责任范围的约定,并非是指此时担保人仍按原主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来承担担保责任。因此倍合德公司关于张德玉在原约定的履行期限前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加重其担保负担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涉案借款合同虽予解除,但担保人倍合德公司上海代表处仍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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