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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55号

更新时间:2019-10-17   浏览次数:376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55号
【裁判摘要】本案中海尔财务公司的债权既存在债务人威乃达公司自行提供的房产抵押担保,也存在第三人提供的保证担保。在物的担保和保证共存的情况下,担保责任如何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和《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均有规定,但两者并不一致。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此时应适用《物权法》的规定。海尔财务公司与赛赛公司签订的《质押合同》、与宋某、韩某某签订的《个人连带保证合同》、与全统旅游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均明确约定,无论海尔财务公司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海尔公司均有权处置质押财产或直接要求宋某、韩某某、全统旅游公司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在海尔财务公司与各担保人之间已就如何承担担保责任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赛赛集团、宋某、韩某某、全统旅游公司应当对威乃达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不受威乃达公司自行提供的房产抵押的影响。赛赛集团、宋某、韩某某、全统旅游公司主张仅对抵押房产以外不能偿还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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