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240号
更新时间:2019-10-19 浏览次数:397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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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240号
【提示】债权具体数额尚未确定的框架性协议不能成为保证担保的对象。
【裁判要旨】鉴于保证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其主要条款在有效确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方面,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有明确的保证意思,即保证人必须明确表达对某一债权债务愿意以自己的财产担保债务履行的意思表示;(2)被担保主债权已经确定或可以确定,即保证合同的标的,应当是特定化的、数额可以确定的、已经成立并合法有效的债权。
【提示】债权具体数额尚未确定的框架性协议不能成为保证担保的对象。
【裁判要旨】鉴于保证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其主要条款在有效确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方面,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有明确的保证意思,即保证人必须明确表达对某一债权债务愿意以自己的财产担保债务履行的意思表示;(2)被担保主债权已经确定或可以确定,即保证合同的标的,应当是特定化的、数额可以确定的、已经成立并合法有效的债权。
文章摘要2:
【解读】能够被普通担保所担保的债权必须是已经确定发生的合法债权。对于框架性协议可采用最高额担保的形式进行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