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深中法房终字第107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17号
更新时间:2019-10-21 浏览次数:313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深中法房终字第107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17号
【裁判要旨】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不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裁判要旨】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不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文章摘要2:
【参考案号】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526号
上一篇: 惠尔普法|“股东压迫”能否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
下一篇: 谷尔丹诉张岚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