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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尔丹诉张岚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9-10-21   浏览次数:326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高民(商)申字第3467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借款抵押合同》中张某某提供抵押的房产系其与郝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属于张某某与郝某某的共同财产,因张某某签订《借款抵押合同》未经过郝某某同意,故一、二审判决判定《借款抵押合同》无效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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