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冀民一终字第260号
更新时间:2019-10-21 浏览次数:276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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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冀民一终字第260号
【裁判摘要】因该抵押行为未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原审法院基于众邦公司该担保意思表示,判令众邦公司在其担保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对韩某某、李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
【裁判摘要】因该抵押行为未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原审法院基于众邦公司该担保意思表示,判令众邦公司在其担保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对韩某某、李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