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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冀民一终字第260号

更新时间:2019-10-21   浏览次数:276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冀民一终字第260号
【裁判摘要】因该抵押行为未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原审法院基于众邦公司该担保意思表示,判令众邦公司在其担保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对韩某某、李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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