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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

更新时间:2019-10-22   浏览次数:408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2011年5月6日 [2011]刑他字第21号)
【摘要】被告人李明华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多次实施批发业务,而且从非指定烟草专卖部门进货的行为,属于超范围和地域经营的情形,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应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文章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

(2011年5月6日 [2011]刑他字第21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0)苏刑二他字第0065号《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被告人李明华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多次实施批发业务,而且从非指定烟草专卖部门进货的行为,属于超范围和地域经营的情形,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应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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