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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2895号

更新时间:2019-10-22   浏览次数:421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2895号
【裁判摘要】涉案担保范围的条款则明确廖为安的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等,而他项权利证书记载权利价值为280万元,并不能否定当事人之间有关担保范围的约定,亦不能直接证明抵押双方当事人约定了最高抵押限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是针对抵押物登记与约定不一致时作出的规定,本案并不符合该种情形。综合上述情况,可以认定抵押双方当事人并没有达成280万元为最高抵押限额的一致意思表示,廖某某主张原判决没有认定其仅应在280万元限额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解读】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利价值不能作为抵押担保的债权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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