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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粤02民终2082号

更新时间:2019-10-23   浏览次数:271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粤02民终2082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的规定,邓某某以其代理人开庭时间与另一案件开庭时间相冲突为由口头申请延期开庭,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的情形。即使邓某某的代理人因故未能到庭,邓某某作为当事人也应当自行参加诉讼,邓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一审法院并未剥夺其辩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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