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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424号

更新时间:2019-10-24   浏览次数:2892 次 标签: 第三人撤销之诉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424号
【裁判要旨】公司股东仅以其股东身份对公司对外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诉讼纠纷要求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活动,没有法律依据。
【裁判摘要】马某某只是民大公司的一名股东,并非民大公司与马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所出售的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公司股东仅以其股东身份对公司对外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诉讼纠纷要求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活动,没有法律依据,为避免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滥用,原裁定驳回了马某某的起诉,也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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