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26号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26号
【裁判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关于“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的规定,鲁华商贸公司向二审法院及本院提交的2014年3月29日蒙阴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证明材料》,仅说明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的抵押不是单独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但不能由此认定星光机械公司的土地没有进行抵押,《证明材料》无法推翻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
【裁判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关于“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的规定,鲁华商贸公司向二审法院及本院提交的2014年3月29日蒙阴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证明材料》,仅说明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的抵押不是单独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但不能由此认定星光机械公司的土地没有进行抵押,《证明材料》无法推翻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