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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闽民终字第812号(1)

更新时间:2019-10-25   浏览次数:322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闽民终字第812号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本案中,三友被服厂所有的梅坂房字第××号、第××号房产已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该两处房产系定着于梅坂集建1997字第8600号土地上,故梅坂集建1997字第8600号土地在上述两处房产占用范围内(具体界限及确定标准,根据土地适用规则确定)的使用权亦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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