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苏商终字第00605号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苏商终字第00605号
【裁判要旨】债务人与他人虚构债务并设定抵押的,其他债权人可主张撤销抵押权。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虽系在债务人存在多个普通债权人的情形下,禁止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全部或部分财产设定抵押,但如果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虚构债权进而设定抵押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则更应为法律所禁止,应依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撤销该抵押行为。本案中,孙某某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与长盛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但长盛公司却以其土地使用权为该债权设定抵押,该抵押行为因损害债权人李某某的债权,应予撤销。
【裁判要旨】债务人与他人虚构债务并设定抵押的,其他债权人可主张撤销抵押权。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虽系在债务人存在多个普通债权人的情形下,禁止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全部或部分财产设定抵押,但如果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虚构债权进而设定抵押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则更应为法律所禁止,应依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撤销该抵押行为。本案中,孙某某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与长盛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但长盛公司却以其土地使用权为该债权设定抵押,该抵押行为因损害债权人李某某的债权,应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