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浙商外终字第60 更新时间:2019-10-26 浏览次数:2902 次 标签: 恶意抵押 文章摘要: 【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浙商外终字第60号 【裁判要旨】不能证明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恶意串通的,其他债权人不得主张撤销抵押权。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苏商终字第00605号 下一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鲁02民终1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