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鲁02民终165号 更新时间:2019-10-26 浏览次数:2897 次 标签: 恶意抵押 事后抵押 文章摘要: 【案号】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鲁02民终165号 【裁判要旨】个别债权人知晓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仍接受其担保的,可认定为“恶意串通”。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浙商外终字第60 下一篇: (2015)通民(商)初字第23906号;(2016)京03民终86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