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157号
更新时间:2020-09-13 浏览次数:394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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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157号
【裁判摘要】陈某主张轻工联社应向其支付其享有股权比例下的投资收益,证据为东华公司年检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等显示东华公司有可供分配的股利和利润,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东华公司实际对股东进行了分红,且东华公司在1999年11月4日已经明确告知山东省建行,因公司一直处于基建阶段,资金投入较大,未进行过利润分配,故陈某关于分配投资收益的主张因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陈某主张轻工联社应向其支付其享有股权比例下的投资收益,证据为东华公司年检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等显示东华公司有可供分配的股利和利润,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东华公司实际对股东进行了分红,且东华公司在1999年11月4日已经明确告知山东省建行,因公司一直处于基建阶段,资金投入较大,未进行过利润分配,故陈某关于分配投资收益的主张因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解读】公司虽有利润但公司正常发展需要资金,公司可形成不分红决议。